| 实施主体 |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斗门区 |
| 有效期至 | 2029年04月25日 | ||
| 发文字号 | 珠斗府〔2026〕14号 | ||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进一步支持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六条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斗门区进一步支持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发展理念,立足实际,加大力度支持土地使用权人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妥善处置用地开竣工违约问题,拓展斗门区产业发展空间。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如原约定的开工或者竣工期限少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产业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352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产业用地尚未开工或者竣工,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按照珠府函〔2018〕352号文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补足开、竣工期限。
二、合理计收开竣工违约金
产业用地已开工且未到竣工期限的,仅存在开工违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提交按期竣工的书面承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产业用地存在开工违约责任但暂不计收开工违约金,待竣工时一并核算开竣工违约情况;产业用地已按期竣工的,可免除全部开工违约金。
截至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产业用地已开工未竣工,且已超过竣工期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并在计收开工违约金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珠府函〔2018〕352号文规定的建设工期从实际开工之日起重新起算竣工时限。如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不再计收竣工违约金;如实际竣工时间仍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则仍须计收补充协议约定的重新起算竣工时限至实际竣工时间天数的违约金。
三、合理调整违约金比例
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产业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计收比例调整为0.16‰每日。在本措施实施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对开、竣工逾期的违约金已有约定但未按0.16‰每日计算的,在本措施实施后,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金调整为0.16‰每日。
四、鼓励低效产业有序退出
低效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无偿退回整宗产业用地(含地上建构筑物)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不再计收开竣工违约金。
经区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与政府协商后分割退回空置部分土地。产业用地分割后无偿退回的,可将原产业用地面积扣减掉无偿退回的产业用地面积后,再核算剩余产业用地的开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开竣工违约金。
五、支持通过司法途径盘活土地
通过法院裁定办理产权转让处置的产业用地,法院在裁定前征询意见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产业用地开竣工违约情况,并提醒在拍卖公告及裁定文书中明确违约金需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或明确缴交主体。产权转让后经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容积率下限确定地块还需继续建设的,为支持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受让人应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新的协议,约定产业用地自签订新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复工),并按需继续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参照珠府函〔2018〕352号文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不再沿用原出让合同相关约定。
六、支持“腾笼换鸟”
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通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用地转让协议(含赠与、置换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引进新项目盘活土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属地政府或产业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转让前的违约金及承担主体,并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
本措施仅适用于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物流、仓储等)。闲置土地须按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完成后,方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实施前已缴交的违约金不予退回;本措施实施期间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政策为准。实施期间,适用本措施的产业用地,若关于开竣工期限有新政策出台,则以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补足或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
本措施自2026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