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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

技术进步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7/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与合作区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四)本办法中所有金额币值为人民币;

(五)“以上”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落户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四十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

认定(重新认定)时间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对新迁入合作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一次性给予四十万元奖励。

企业申请奖励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对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次年和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请奖励。

企业申请本条奖励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及落户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通过认定(复核)或者新迁入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四百万元、三百万元、八十万元奖励。认定时间以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企业申请奖励时,相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资质认定仅奖励一次;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七条 独角兽企业认定

对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商业模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择优认定。商事登记不在合作区的企业可以参与认定,自认定成功之日起两年内将注册地迁至合作区可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一)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十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一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二)潜力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一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五千万元;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三)种子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一千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五百万元;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第八条 独角兽企业认定奖励

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两千万元奖励。认定成功的合作区企业或者将注册地迁入合作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六百万元奖励;认定成功后,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再一次性给予一千四百万元奖励。

认定成功或者将注册地迁入合作区的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奖励。

第九条 独角兽企业晋级奖励

对已认定的种子独角兽企业升级为潜力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两百万元晋级奖励。

对已认定的潜力独角兽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一千五百万元晋级奖励。对晋级认定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一百万元奖励;晋级认定成功后,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再一次性给予一千五百万元奖励。

对已认定的种子独角兽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一千七百万元晋级奖励。对晋级认定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三百万元奖励;晋级认定成功后,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再一次性给予一千四百万元奖励。

第十条 独角兽企业研发费补贴

自认定年度起(迁入企业为落户年度起)连续三年,对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分别按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给予年度最高两千万元补贴。

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取较小金额予以确定。

已申请享受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等专项产业政策中研发类补贴的企业,相关费用不得再申请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除以上情形外,企业研发费用补贴与横琴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资助、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等普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可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澳门关联公司配套资助

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的,按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合作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八百万元配套资助。

澳门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按澳门特区政府资助下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执行。

第十二条 澳门关联公司认证资助

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潜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科技企业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合作区企业二十万元、四十万元、八十万元资助。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认证仅资助一次;达到多个资助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助:

(一)属于澳资企业;

(二)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

第十四条 适用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涉及分期、连续奖补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奖补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可继续按本办法标准享受剩余期限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