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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优质科技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技术进步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优质科技创新环境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11/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优质科技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打造低成本的科技创新空间

第三章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第四章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营造优质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是不含股权代持;

(三)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与合作区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四)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五)“以上”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者机构。

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打造低成本的科技创新空间

第四条 办公楼宇认定

申请办公楼宇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办公楼宇属于在合作区内,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载体空间;

(二)申请单位为办公楼宇的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三)申请认定的办公楼宇场地相对集中,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物业服务体系,可提供配套服务保障入驻企业和机构正常办公。

申报单位须承诺,办公楼宇通过认定后,按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要求定期报送企业入驻、实地办公等情况。

第五条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企业或者机构进驻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办公楼宇,参照执委会相关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方式:

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每半年集中申请一次。

(二)补贴面积:

1.除生产制造、实验室外,其余补贴面积为人均十五平方米,以与企业或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并实地办公的人数核算。每家企业或者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2.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两亿元且同比正增长,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十万元每平方米的企业或机构,总补贴面积提高至五千平方米。

3.“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或者机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申请的总补贴面积核算。

4.“与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并实地办公的人数”按照当年六月份(上半年租金补贴)、十二月份(下半年租金补贴)对应的员工人数认定。

(三)补贴期限:

连续最长六十个月。重点企业或者机构一次性新增场地达到五百平方米的,除原面积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租金补贴外,新增面积可享受连续最长六十个月的租金补贴。

(四)补贴标准:

1.一般企业或者机构前三十六个月按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十(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六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价格)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后二十四个月按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三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价格)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2.重点企业或者机构前三十六个月按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价格)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后二十四个月按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四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价格)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五)重点企业或者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三年牵头、参与承担(须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国家、广东省、合作区科技计划项目;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4.近两年获得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及工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5.晋级横琴科技创业大赛决赛;

6.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库;

7.获合作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

8.获国家、广东省、合作区、珠海市批准或认定的创新平台;

9.在合作区成立的科技类行业组织。

第六条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属于以下的企业、机构、平台或组织之一: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成立十八个月以上,职工总数不超过五百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两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两亿元的企业在申请补贴当年或者上一年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创新平台,包括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新技术示范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以及提供检验检测、中试孵化、研发设计、资源共享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3.在合作区成立的科技类行业组织。

(二)申请单位进驻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办公楼宇,且租赁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三)租赁的办公场地需为业主授权委托租赁或者业主直租;

(四)申请单位未在合作区取得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或机构在申请上半年租金补贴时,须承诺当年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科技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的,按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两千万元。

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自用办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者对外出租。

第三章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第八条 股权投资配套奖励

合作区科技企业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的,按其所获得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申请本条奖励时,投资资金须已实际到账,并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商事登记变更,且股权投资资金尚未退出。

第四章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第九条 专利授权奖励

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其所缴纳官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发明专利最高奖励两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两个以上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最多按两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同一单位单个年度专利授权奖励额不超过三百万元。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为专利证书上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截止之日前,专利权在合作区范围内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

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获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申请专利奖奖励的企业或者机构须为专利证书上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专利奖奖励申请截止之日前,专利权在合作区范围内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一条 商标奖励

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八十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广东年度《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四万元奖励。

申请商标奖励的企业或者机构须为商标注册证书登记证书上的第一顺序商标权人。商标奖励申请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合作区范围内发生转让的,仅奖励商标受让人。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对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获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按百分之百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五百万元配套资助。

配套资助采取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实施。

申请单位须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就国家和广东省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含本办法实施前已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扶持:

(一)属于澳资企业;

(二)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

第十四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及之前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按《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珠横新办﹝2020﹞15号)实施,2023年7月1日及之后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按本办法实施。

涉及连续奖补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奖补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可继续按本办法标准享受剩余期限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