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
| 政策依据 |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有关规定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金湾区 |
| 有效期至 | 2029年01月03日 |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现将《金湾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金湾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六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用地腾挪置换
鼓励无留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低效”的历史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指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均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进行整理,并复耕复绿恢复为农用地,经属地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进行实地测量和勘验认定面积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审批,腾挪置换集体建设用地集中用于开发建设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项目。对复耕复绿后的农用地,由属地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实施动态监测与长效管护,坚决防止变为建设用地。
二、支持预支用地指标
无留用地指标且无可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开发建设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项目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通过民主表决同意,并取得属地镇政府同意意见后,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审批。获得区政府批准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预支留用地指标,今后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均应优先扣减预支指标。预支的留用地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若项目未实际落地则收回预支的留用地指标。
三、鼓励用地提容增效
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留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的限制,超出容积率2.0部分的建筑面积按0.5倍扣减留用地指标,其中工业、仓储用途留用地超出容积率2.0部分不需扣减留用地指标。本措施实施前已划拨的国有性质留用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通过民主表决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本条措施。
四、飞地抱团集聚开发
区政府按照“集中选址、统筹开发、统一管理”原则,划定一定范围的园区用于留用地集中落地,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属地镇政府可统筹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全部或者部分未兑现历史留用地指标交由共同成立的农村集体股份制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经企业股东决议同意将留用地指标在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以实物留用地方式兑现历史留用地指标后,由上述企业统筹开发利用,各方按股份占比分享相关收益。
五、支持用途灵活调整
遵循生产留用地“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生产留用地开发功能,允许生产留用地在经营性用途之间或经营性用途与产业用途之间进行调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六、探索土地置换路径
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置换机制,妥善解决村民占用国有用地建房无法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问题。在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遵循“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按评估价值置换被占用的等值国有建设用地;对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就近置换”的原则进行置换。以上两种情形,具体由置换权属人申请,经属地区政府综合论证研判,编制置换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本政策实施期间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2026年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