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0 10:12:57浏览次数:4617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交通运输行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重特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需要全方位筑牢。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中,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关键影响因素,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很大程度地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为此,有必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引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工作。2015年12月,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ZBGS—2015—045),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化、规范化。2019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规定》组织了第一次修订,目前有关工作按照2019年修订后的版本(规范性文件编号:ZBGS—2019—17)执行。
近年来,随着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等文件出台实施,以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改革,现规定中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现行工作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进行修订,通过立新废旧形式出台新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参考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
(四)《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
三、《规定》主要内容
为精简文件内容,从原来合计二十二条修订至合计十九条,文本更加凝练、适用性更强;《规定(送审稿)》主要包括考核范围、考核涉及各方的职责、考务管理、证件管理等内容。下面就几点内容进一步说明:
1.关于考核范围
《规定(送审稿)》明确了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的定义是法人单位;考核范围在出租车行业类别增加区分了巡游出租车企业和网约出租车企业;将港口类中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缩减限定为危险货物类别。
2.关于考核涉及各方的职责
《规定》明确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统筹市级平台考核以及国、省级平台考核下放至地市组织实施的考核工作,统筹市级平台考核题库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受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具体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维护和管理各类考核平台(系统)。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参与以及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规定》明确了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本单位人员按要求主动参加考核、备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考生本人及其所在的企业负责。
3.关于考务管理
《规定》首次区分了考核分为国家、省、市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考核均提出了落实意见。
《规定》修订了考试服务要求,包括报名要求(考生统一通过考核平台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报名参加考核)、考场管理(简化证件查验流程)、组织考试的最低频次(每个月不少于2场)、考场纪律(缺考情况的处置)等内容。
《规定》明确了考生应当自主备考,厘清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考前培训的责任,引导考生结合实际需要参加培训。另外,为回应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规定》强调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关于证件管理
《规定》明确了考生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电子考核合格证,不再保留纸质合格证(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
《规定》参考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修改了续期换证条件,不再将持证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换证必备条件。
《规定》明确了对应不同层次平台考核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其中在珠海本地考取的,全市通用;在异地通过国、省级平台考核的,可以申请转入;在异地通过国、省级平台之外获取的考核合格证在我市无效。限定了异地证件管理的职责边界,异地证件从转入之日起接受我市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规定》明确了考核合格证注销的不同情形,包括主动提出注销、因未履行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注销、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注销、逾期为提出申请而注销等情形,更加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四、主要亮点
(一)主要删减内容
1.删除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用文件,在修订过程中实质参考、借鉴相关决定、通知的内容精神;
2.删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机构考试类别;
3.删除考试系统操作内容(通过工作指南、考试系统提示等方式另行发布);
4.删除有关行业协会的表述;
5.删除了考核前无法核验的内容(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只要能通过考核即视为具备相关能力);
6.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删除“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相关内容(原文: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要承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生产经营),通过事中事后加强监管;
7.删除道路运输报考人员学历、职称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8.删除补考情形以及补考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要求;
9.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精神,删除“通报批评”表述;
10.删除卡片式证书过渡至纸质证书内容(目前各层级系统均统一发电子证书);
11.删除继续教育学时对续期换证限制的内容;
12.删除企业人员任免或变更在考核业务系统进行备案的要求,另行按照“一平台一指引”方法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工作。
(二)结合行业动态和工作实际,新增或调整了以下内容:
1.考核范围增加了网约出租车;将港口类中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缩减限定为危险货物类别。
2.新增了应对不同层次考核(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管理内容(包括:提出不同层次考核的定义,证件管理、证件适用范围)等,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引;
3.参照交通运输部文件,修订了续期换证条件;
4.新增了持证人员从主要负责人调整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5.更加清晰地明确考核与培训分离的表述(即明确考生以自主备考为主,各类培训机构不得以曲解宣传政策或借用管理部门名义等方式诱导备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
6.明确题库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不再由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单独负责;
7.增加3类证件注销情形:(1)持证人主动提出注销的;(2)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3)证件逾期超过6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