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30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对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经营类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城市客运类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水路运输类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类含危险货物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经营类别的法人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三条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珠海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受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具体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维护和管理各类考核平台(系统)。
各区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开展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各类管理机构依照法规和职责参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相关工作。
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负责考核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
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本单位人员按要求主动参加考核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在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安全考核分为国、省级平台考核和市级平台考核。国、省级平台考核对象和管理要求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市级平台考核,以及国、省级平台考核下放至地市组织实施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前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布下一季度的考核场次计划,每月组织不少于2场考核。考核在指定的考试点进行。考核部门应主动公开安全考核联系方式、办事程序等信息,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工作受理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考生应在考核平台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报名参加考核(场次报考人员额满为止)。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考生本人及其所在的企业负责。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考核不得收费。考生应自主备考,各类培训机构不得以曲解宣传政策或借用管理部门名义等方式诱导备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市级平台考核采用计算机无纸化闭卷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市级平台考核题库管理工作。
第十条 考核部门应加强考场管理,对考核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考试违纪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由考核部门视违反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提醒、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处理。被取消当次考试资格的人员,考核部门应将其信息通告至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达考场参加考试。考核部门负责安排考场工作人员,在考生进入考场前对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安排,对号入座。考核期间,除考场工作人员外,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考生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电子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考核合格当日为考核合格证起始时间。
安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持证人员应通过相应考核平台提出续期申请。考核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制度核实续期申请,在受理续期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核实。续期后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
(一)持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从主要负责人调整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二)持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经营类别)调整的,须参加更换岗位后所属类别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珠海本地考取的,全市通用;
(二)在异地通过国、省级平台考核的,持证人按实际需求可在珠海从事相关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向考核部门、属地相应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考核合格证信息转入申请,确保证件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在异地通过国、省级平台之外获取的考核合格证在我市无效。
持证人员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持有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注销其考核合格证:
(一)主动提出注销的;
(二)证件有效期内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证件有效期内,地方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的;
(五)证件逾期超过6个月的。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在办理国、省平台异地转入证件续期、注销等手续时,相关考察情形的起始时间以证件转入我市之日起为准。对于证件转入后有关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注销的情形,应及时告知考核部门,由考核部门按注销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考核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级平台考核合格证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6月30日止。《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珠交字〔2019〕16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