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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融资
区级
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新区
有效期至 2024年0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促进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规范高效运营,更好地实现政府出资引导的政策目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实现程度、经济性、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有效应用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条  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政府出资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对其绩效考核主要关注政策目标实现效果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运作的合规性。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评价,考核标准应符合绩效考核的总目标和要求,易于操作。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适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绩效考核以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运营情况考核为基础。

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子基金,其绩效考核体系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绩效考核体系可参考附件2(《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加强监督,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效能,实现政府投资基金预期的政策效果。考核结果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具有指导作用。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运营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银行托管报告等相关报告;

(三)政府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相关协议、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银行托管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提供的相关报告等;

(四)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定位,通过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督促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由政府出资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资于一体化区域旅游休闲、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医药卫生、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等产业以及新区内的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一体化区域产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

(三)统筹兼顾政策目标和市场原则,多元化、市场化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重点考核政策目标实现效果和经济效益,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目标通过设定单项指标及评分标准体现,详见附件1(《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根据《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政府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等协议修订情况,结合政府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运营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对绩效考核具体内容、有关指标等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考核指标、指标释义、考核标准及分值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包括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三方面一级指标和加分项目,并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

(一)政策效应。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投向、政策引导及资金放大情况,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返投一体化区域比例、参股基金政策引导和资金放大倍数等体现。

(二)经济效益。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效益、被投企业总体运营效益。通过参股基金已退出项目的资本回报率、参股基金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总增长率、净利润总增长率(或净资产总增长率)等情况体现。

(三)管理效能。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营、专业管理情况。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履约、年度投资计划认缴和实缴出资完成情况、内部治理、团队表现等情况体现。

(四)加分项目。根据绩效考核重点和实际情况,为激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置相应加分项目指标。通过组织一体化区域投融资活动、招商引资效果、创投行业培育力度、政府投资基金获得行业内奖项或表彰等情况体现。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评分。其中,涉及定性分析的指标包括:

(一)“合法合规履约”指标。用于考核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协议约定。

(二)“专业管理”类指标。用于考核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及管理团队综合表现,由区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议确定得分。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基础总分100分(总分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加上加分项目后最高不得超过110分(评分标准及分值详见附件)。

第三章  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先按照本办法先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自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再考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会计年度组织实施,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草拟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自行或筛选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再评价工作,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跟进绩效考核工作进展,复核绩效考核结果;将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加分项目,提交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区财政局或由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再评价,提出绩效考核方案建议,指导绩效考核责任主体配合收集指标数据,对绩效指标进行评分,得出结论,撰写绩效考核报告,反馈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改进建议。

(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的自评工作;协助区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收集并核实绩效考核指标数据;协助区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包括启动、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区财政局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达绩效考核工作通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通知要求作好前期准备。

(二)实施阶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到绩效考核工作通知1个月内,按本办法实施绩效考核的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自评报告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总结阶段。完成绩效考核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自行或会同第三方机构依据绩效考核结论,结合有关指导监管情况,形成绩效考核总报告,明确绩效考核结果并反馈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予以绩效奖惩或提出意见,形成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进行审定,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结合工作进行实际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考核工作概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标准、方法、依据、程序及实施情况等);

(三)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考核分析(含单项指标考核分析)。加分项目情况具体说明;

(四)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总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基金概况、再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等总体情况,加分项目的审定结果,以及本办法所要求的内容;

(二)再考核结果分析;

(三)考核结果应用方案和相关考虑。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报告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原则。用于形成绩效考核报告的基础资料,由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四章  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基础得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项目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过110分。

(一)评价结果。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分档结果:59分以下评为“不合格”、60-70分评为“合格”、71-85分评为“良好”、86分以上评为“优秀”。

(二)考核结论。以定性考核方式说明政府投资基金绩效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考核中,当发生以下问题时,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失职或过失,而未能及时发现或阻止子基金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进度严重滞后,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不足年度投资计划的50%;

(三)当年清算的子基金中,投向一体化区域内的投资金额违反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违反上述约定的子基金数量超过50%;

(四)若政府投资基金委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违反《委托管理协议》行为,并导致政府投资基金发生重大资金损失的,区财政局有权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存在规定应评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六)经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评定为“不合格”,并经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本年度绩效或本年度管理费上浮20%的激励;

(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本年度绩效或本年度管理费上浮5%的激励;

(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支付管理费,不给予额外奖励;

(四)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本年度绩效或本年度管理费20%,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年度绩效或年度管理费标准。政府投资基金为委托管理的,保留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形成后,区财政局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达通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建议,并及时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绩效考核结果在批准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绩效考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在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绩效考核的中介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应按照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绩效考核机构与被评价对象不应存在委托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严重情况,予以通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绩效考核工作,对绩效考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且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注:指标权重可根据考核年度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注:指标权重可根据考核年度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