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26 10:28:57浏览次数:1098来源: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力度,2015年珠海市出台《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鼓励企业上市,后因市级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区级,该办法被废止。市金融工作局于2018年初调整奖励政策,后经2019年的修订,重新出台了《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经过多年发展,本区聚集了一批优质的实体企业,为园区的繁荣稳定发展贡献了积极的作用。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鼓励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实现转型升级,因应市级奖励政策的调整与修订,我区重新出台《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参考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9〕90号)文件精神,参考各区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共十三条,具体内容解析如下:
第一条:阐明政策制定的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主要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负责政策实施的具体责任局室为区财政局。
第四条:主要说明奖励资金的安排与来源,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年度开支不超出预算范围;
第五条:明确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保税区或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统称“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条件及具体奖励标准。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我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我区分阶段给予奖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5)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赴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赴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含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给予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1)注册地在我区,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2)通过将我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区注册的企业,且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区注册的企业。
4.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区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7.区内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上市,按境内上市奖励金额与已领取的境外上市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规定组织企业申报及兑现奖励资金所需提交的资料,根据申请奖励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规定企业申报及兑现奖励资金的具体流程。
1.企业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网上申请上市挂牌奖励。填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和上传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领审批表及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且超过我区申报截止时间的企业,延期至下一年度申请奖励。
2.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年。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汇总企业申请,报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规定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本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自获得奖励起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
第十条:规定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明确区级奖励政策与市级奖励政策并无冲突。符合区级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以按市级奖励政策申请享受市级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规定本实施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