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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意见

企业减负
区级
实施主体 各局室及园区企业:
政策依据 珠保〔2020〕3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保税区
有效期至 2024年03月26日
发文字号 珠保〔2020〕3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的“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缓解实体经济困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9〕9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纳入保税区年度财政预算,年度开支不超出预算范围。

第五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上市挂牌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挂牌公司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珠海保税区或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统称“我区”)管辖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境外上市

1.注册地在我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园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区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区注册的企业。

3.境外上市企业认定需报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方可实施上市奖励。

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所称“企业挂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再融资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为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且在广东省区域股权市场成功融资,或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融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5.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赴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赴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含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区的,按再融资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六)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七)区内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上市,按境内上市奖励金额与已领取的境外上市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境外上市再融资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外汇进账单。

(七)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九)区域股权市场出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函件或同意增资扩股的证明文件;

(十)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获得融资的证明文件;

(十一)珠海保税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其中申领股改奖励需提交第(一)、(二)项材料;申领上市辅导奖励需提交第(一)至(三)项材料;申领上市奖励需提交第(一)至(四)项材料;申领新三板内核奖励需提交第(一)、(二)、(七)项材料;申领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交第(一)、(二)、(七)、(八)项材料;申请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交第(一)、(五)项资料;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需分别提交(一)、(四)或(一)、(六)项资料;申请区域股权市场直接融资奖励的需提供(一)、(九)项资料;申请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融资奖励的需提交(一)、(十)项资料。申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注册。申报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并按如下次序进行注册:单位注册—获取系统账号(账号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添加项目申报人。

(二)网上申报。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年。2018--2019年度企业上市挂牌,未申报相应奖励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并按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三)网上审核。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出具审核意见完成审核提交;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

(四)书面材料提交。网上审核合格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本实施意见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期奖励资格。

(五)奖励资金拨付。经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书面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待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九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我区,应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的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上市奖励资金。

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奖励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可同时享受珠海市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