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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产业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

无偿资助
区级
政策依据 珠横新办〔2017〕10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横琴新区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产业聚集效应,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结合横琴新区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承诺首次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且在横琴实际办公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且在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及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在区商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产业办公用房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议产业办公用房扶持工作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复审和监管工作,并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核。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租金扶持】 本办法所指租金扶持仅限于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年度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服务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批发贸易业。

经审核属实的,于次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标准为上一年度月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扶持总面积按企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珠海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人均10平方米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六条 【重大项目】 对特别有利于推动横琴自贸试验片区建设、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和粤港澳紧密合作、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贡献拉动性强的企业,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方案。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说明】 本办法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奖励”的申报流程。申报扶持的企业需当年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次年复审、审核通过后拨付。

第八条 【租金申报】

企业申请租金扶持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企业提交《横琴新区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企业员工身份复印件及相关劳动合同

6.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7.企业承诺书

8.上年度审计报告

9.服务业和批发贸易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的证明资料。

10.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初审。受理申请资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格初审。

(三)复审。通过初审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次年4月30日前提交相关更新材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第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复审。

(四)审核。由区商务局审核已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料。

(五)拨付。经区商务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划拨款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日常管理】 由区商务局开发扶持资金申报系统并制定有关申报指南。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落实区商务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维护申报系统和日常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区商务局汇报办公用房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企业有向区商务局报送各类统计资料、反馈主要经济数据的义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和审计。被扶持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工作监督】 参与区办公用房扶持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服务的精神,严禁收受企业及人员的利益及好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和终止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在租金扶持期间每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际办公人员情况进行走访、排查并报区商务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继续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租金扶持终止】 对于申报租金扶持的企业在复审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的,区商务局有权终止其租金扶持:

(一)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冷气等费用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

(三)将申请租金扶持的办公用房进行转租、分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同时符合市有关扶持政策或横琴自贸试验片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