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区政府(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4〕143 号)以及《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珠商〔2022〕124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商〔2022〕141 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5年12月31日 |
各区政府(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联系人:张清华;联系电话:3376651)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产业第一”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会展经济,积极打造专业领域会展平台,服务我市“4+3”支柱产业的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4〕143 号)以及《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珠商〔2022〕124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商〔2022〕14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重点用于奖励符合城市特色、产业第一、招商引资需求的展览和会议项目,港珠澳会展合作,会展国际认证、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会展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会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会展资金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和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会展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给予扶持,且项目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办展办会总成本。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会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
(二)经贸类会议项目奖励
(三)港珠澳会展合作奖励
“一会展两地/三地”项目奖励
(四)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1.会展国际认证奖励
2.会展人才培训奖励
3.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奖励
(五)会展项目申报、评审、备案、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和项目事后审计等工作经费在会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会展资金奖励档次
会展资金结合“产业第一”工作部署,对符合“4+3”支柱产业,特色商务(物流、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服务外包、电商、会展、金融服务)相关产业,以及其他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的经贸类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倾斜、优先奖励。每届经贸类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累计总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80万元(含)、100万元(含),相关奖励具体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4+3”支柱产业类项目以及我市特色商务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4+3”支柱产业以及特色商务(物流、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服务外包、电商、会展、金融服务)相关产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1.5系数给予上浮奖励;
第二档为其他先进制造业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除“4+3”支柱产业以外的其他制造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1.0系数给予奖励;
第三档为其他产业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除第一、第二档奖励范围以外的其他产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0.6系数给予奖励。
第八条 会展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
支持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经贸类展览,对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展览项目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奖励条件
(1)在我市大型专业展馆举办,且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
(2)需承诺在我市连续举办不少于2届(含),每届展览的举办间隔不超过2年(含)。
2.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4500平方米(含)至9000平方米(含)之间的,给予展期8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含);
(2)展览面积在9000平方米(不含)至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给予展期6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5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30万元(含);
(3)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给予展期4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2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
(4)展览项目中的“以展带会”项目,符合会议奖励条件的,可单独申报除“以会带展”以外的会议项目奖励;
(5)同一展览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以上奖励,同一主办、承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相同或类同的展览项目,只奖励申报规模最大的一次。
(二)经贸类会议项目奖励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影响力强和带动性大的经贸类会议落地我市举办,对符合条件的会议项目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奖励条件
(1)在我市举办会期达2天(含)以上(不含大会报到、会前欢迎晚宴时间)的;
(2)所举办会议需为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关的经贸类会议(不含历史文化类、纯学术性的基础科学研究类会议);
(3)同时需满足如下其中一项:
A.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的会议,或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员占20%(含)以上,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为主的国际会议;
B.行业和商务会议:由省级、国家级以及国际性各类行业协会、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主办的,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的行业会议和商务会议项目;
C.以会带展:参会人数达3000人,同期配套举办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专业展览的会议。
2.奖励标准
(1)每届会议按综合场租费用、会场设计和搭建费用、大会承担的参会嘉宾酒店住宿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届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含)。
(2)会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给予10%奖励资金上浮奖励;
(3)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以及顶尖人才10人(含)以上出席参会的,给予10%奖励资金上浮奖励;
(4)已申请“以会带展”奖励的会议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
(5)每届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港珠澳会展合作奖励
“一会展两地/三地”项目奖励
鼓励充分利用港澳国际化、专业化优势,吸引国内外专业展览、高端会议在珠海以及港澳联动举办,助力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
1.奖励条件
采取“一会两地/三地”“一展两地/三地”“一展一会”模式,会议、展览分别在珠海以及香港、澳门举办的经贸类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
2.奖励标准
(1)在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及第(二)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会两地”“一展两地”“一展一会”项目奖励金额10%的上浮奖励,上浮后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类奖励的封顶金额;
(2)在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及第(二)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会三地”“一展三地”项目奖励金额15%的上浮奖励,上浮后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类奖励的封顶金额;
(3)以上A、B两项中经贸类展览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经贸类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四)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1.会展国际认证奖励
(1)奖励条件
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
(2)奖励标准
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年度会员费用 80%的奖励,每个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2.会展人才培训奖励
(1)举办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奖励
A.奖励条件
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面向全市会展行业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
B.奖励标准
参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按210元/人·天予以奖励,每个参训单位最高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含)。
(2)举办或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奖励
A.奖励条件
a.举办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珠、港、澳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国家级会展行业协会、国内会展专业高校、国内知名会展培训机构等在珠海举办的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
b.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在我市从事会展工作三年及以上且职级为部门经理(主管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会展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关资格认证。
B.奖励标准
a.举办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讲师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含);
b.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按会展单位相关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培训费用实际支出(需提供会展专业培训机构正规发票等资料)的90%给予相关会展单位奖励。培训费用由会展单位出资的,由会展单位申领;由员工个人出资的,由会展单位代申领后返还给个人。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每家会展单位最多有5个申请名额,每家会展单位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3.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奖励
(1)奖励条件
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线上推广活动。
(2)奖励标准
A.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外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奖励: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含),其中,特装费用奖励不超过3000 元/m2(含);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给予5000元奖励,组织费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含);
B.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内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奖励: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含),其中,特装费用奖励不超过2000元/㎡(含);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给予3000元奖励,组织费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含);
C.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含)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个(含)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不超过4万元(含);
D.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奖励。境外活动奖励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奖励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含)。对组织发动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1位(含)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对组织发动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2位(含)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E.鼓励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开展线上会展宣传推广,为我市会展业提供免费的形象展示、展会资讯、活动排期、展览展示、政策、项目备案、统计管理等综合宣传推广平台,对相关平台的内容设计和制作、运营管理、升级维护、服务器租赁、场地租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9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
F.本奖励不支持已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资金,以及其他同类财政扶持或采购的项目。
(五)会展项目申报、评审、专家聘请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备案、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和项目事后审计等工作费用在会展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会展资金具体奖励金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整体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在珠海行政区域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的会议、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自愿备案;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展资金不予以奖励:
(一)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失信主体单;
(三)上届展会曾发生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重大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备案。为做好展览、会议项目的服务管理工作,申报单位需在展览、会议项目举办1个月前到珠海市会议展览局进行自愿备案。在项目举办前至少1周,持项目备案表,向珠海市会议展览局提出项目现场审核申请。项目现场核查期间,由核查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在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场签字确认。
(二)申报通知。珠海市商务局根据全市会展业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3月(针对上一年度9月至当年度2月发生的项目)及9月(针对当年度3月至8月发生的项目),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组织企业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开展会展资金申报、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由珠海市会议展览局初审,区商务部门复核,珠海市商务局复审。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备案表;
3.须经批准的会展项目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主办或承办单位委托申报单位申请会展资金的函;
6.展览项目需提供展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会刊等材料;
7.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住宿证明等材料;
8.会展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认证证书或入会协议复印件、会员费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9.培训项目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培训通知、培训现场照片、讲师授课费、交通住宿费的支出凭证、讲师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10.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市场开拓、线上推广项目需提供相关展品运输、特装、公共摊位、宣传广告、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租赁、人员交通等费用的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
(四)项目评审。通过网上申报后,申报单位在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按要求下载相关申报资料,并打印装订成册提交至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和资料进行评审。
(五)项目公示。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经珠海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项目入库。公示无异议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七)资金拨付。预算资金下达后,珠海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获得会展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资金申请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资金申请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珠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停止其5年内申报珠海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2.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经贸类展览、会议项目、港珠澳会展合作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和会展项目所在区按业务年度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奖励资金及会展工作经费由市和申报单位注册所在区按业务年度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附件:术语解释
一、“4+3”支柱产业
四大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和三大优势产业(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
二、国际性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R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三、经贸类展览会
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四、国际会议
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的会议,或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员占20%(含)以上,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为主的国际会议。
五、行业会议
由省级、国家级以及国际性各类行业协会、行业主流媒体在我市举办的与我市优势产业关联度高的会议。
六、商务会议
是指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举办的会议。
七、以展带会
是指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含)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的,同期配套举办会期达2天(含)以上(不含大会报到、会前欢迎晚宴时间),以及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会议的经贸类展览。
八、以会带展
是指参会人数达3000人,同期配套举办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专业展览的经贸类会议。
九、“一会展两地/三地”
指同一个会展活动中的会议和/或展览在两个地区或三个地区联动举办,且相关会议和/或展览的举办时间应有所重叠或相差小于1天,相关活动名称、主要的主办单位等基本要素应保持一致或关联。
十、大型专业展馆
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实际室内展厅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永久性场馆。
十一、标准展位核算
国际通行规格为长3.0m*宽3.0m*高2.5m,展览项目中的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个核算,特装展位的标准展位数量按(特装展位光地面积/标准展位面积)*1.5核算,室外展位的标准展位数量按(室外展位展览面积/标准展位面积)*0.5核算,展览配套的公共服务区不列入核算范围。
十二、展期天数核算
展期奖励天数含布展、展出和撤展期,展览项目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含),奖励天数不超过5天(含)。
十三、综合场租奖励核算
场租包含场地租金及电费、空调费等由场馆向主办方实际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用。
十四、会展单位
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相关会展单位的经营范围或主要业务需涉及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策划、组织、经营管理等会展业相关内容。
十五、顶尖人才
是指参照《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或中共珠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认定的顶尖人才。顶尖人才在线上作主旨演讲、专场报告、对话嘉宾视同出席参会,线上参会嘉宾数量不得超过出席嘉宾总数量的25%(含)。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