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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在推改革、扩开放、促创新上持续用力,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活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加强粤港澳合作共建,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扩大公共资源配置范围,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大湾区居民。

——坚持创新引领。依托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探索更多培育和发展壮大经营主体的举措,更好发挥大湾区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注重做好改革系统集成,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坚持开放包容。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促进营商环境深层次改革,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粤港澳大湾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运作更加顺畅,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释放,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升,在全球范围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明显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居全球前列。

二、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制定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支持广州南沙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深入推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对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经营主体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健全意见处理回应机制。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将有关开放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促进要素资源畅通流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大湾区内地九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清理取消港澳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研究建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广东省“数字政府”一体化平台和大数据支持优势,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破除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壁垒。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不合理收费。持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

三、营造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七)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领域事项外,全面实行基于企业信用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八)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行惠企政策统一发布、集中推广、精准推送,推动涉企补贴奖励等政策“一网通办”、“免申即享”。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

(九)优化涉企服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报装服务。推广“粤港澳银政通”服务,推动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改革在大湾区复制推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

(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共享利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数据信息跨区域共享。推广电子签名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的应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政务服务“同事同标”。

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十一)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监管规则。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共建共享特色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扩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支持在深圳设立商标巡回评审庭。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险业务。

(十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交流协作,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平台,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探索推进大湾区内允许港资、澳资企业就所涉争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支持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组建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营造循环畅通、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十四)提升“引进来”吸引力。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形成更多突破性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大湾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问题,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五)增强“走出去”竞争力。推动大湾区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创新境外投资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发挥港澳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支持,带动增强对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服务支撑能力。

(十六)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加快引进国际高素质人才,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动。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和完善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十七)促进包容普惠创新。建设大湾区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发碳排放权、电力等绿色发展类期货产品。加强智慧化应用和改造,推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多线上生活服务及办事便利。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促进大湾区的科技成果有效应用和产业化。

六、深入实施“湾区通”工程,加快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

(十八)提升跨境通关便利度。为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来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提供办理长期签证便利。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大湾区内地九市人员赴港澳开展商务、科研、专业服务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签注安排。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在更多粤港、粤澳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人员通关新模式,结合实际需要推动更多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持续推动车辆往来便利,不断完善“澳车北上”、“港车北上”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港澳非营运私家车无需配额多次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出广东省。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动与港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交流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十九)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深化务实合作。做好“债券通”之“南向通”,推动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提速。探索在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域试点开展跨境征信合作,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互认机制,提升跨境融资信用服务能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大湾区内地依法依规展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

(二十)推动跨境便利执业与行业标准共通。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率先推动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继续开展与港澳“一试三证”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大湾区标准确认机制,在粤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支持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认证联盟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等领域开展高品质“湾区认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来粤发展生活。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加快推动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大湾区内地公务员。建立公开招聘信息在港澳地区发布的长效平台,定期发布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按规定开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湾区社保通”、“港澳药械通”,探索港澳医疗保障在大湾区内跨境结算。深入推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方面的便利化应用。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逐步优化、降低大湾区通信资费。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抓落实能力。

(二十三)积极发挥功能平台作用。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协同联动,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在规则对接、产业合作、人员往来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拓展经济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粤港澳三地要充分认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共同推进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广东省要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推动改革政策及时优化完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