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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函〔2022〕3号)、《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珠商〔2021〕152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等有关规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珠商〔2023〕279号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万海兵   联系电话:2228710)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产业第一”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促进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函〔2022〕3号)、《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珠商〔2021〕152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事项)(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珠海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相关推荐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文化贸易”等事项中进行注册并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文化贸易发展

对在支持年度内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用于推动文化出口创新发展和文化贸易活动及研究等。

(二)支持服务贸易业务填报

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为依据,对在支持年度内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分档支持。具体为: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登记业务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1.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填报

1)在岸业务。对支持年度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含企业承接集团关联公司的执行金额,下同)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增加20万美元再支持5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2)离岸业务。对支持年度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增加20万美元再支持1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在岸、离岸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

2.支持企业取得资质认证

对全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岸+离岸)超5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年度内取得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给予相关费用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个项目,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认证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欧盟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CE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银行卡(UnionPay、VISA、MasterCard、JCB、AMEX)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等。

(四)支持制造业服务化提升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开展研发设计、营销、电子商务、维护检修、咨询培训以及解决方案等服务外包业务的制造业企业,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填报数据为依据,对在支持年度内登记业务额达到50万美元(含)的给予8万元人民币支持,每增加20万美元再支持5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二)(三)(四)项目,企业相关业务只能择其一申报。

第六条 支持重点项目发展

对于符合第五条支持的企业,如果满足以下1个条件(含)以上,其相关项目支持金额按1.2系数给予上浮支持:

(一)企业50%以上的服务外包业务属于为“4+3”产业体系提供产业服务,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4大主导产业,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3大优势产业;

(二)企业为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七条 公共服务提升

(一)支持数字服务外包载体建设

对支持年度内我市符合条件的开展数字服务外包的园区给予资金支持。条件为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入驻数字服务外包企业不少于7家,园区从事数字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支持年度内承接数字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岸+离岸)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以及定期统计跟踪园区数字服务外包产业数据,开展数字服务外包政策培训、产业沙龙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首年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次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1.支持平台建设。对在支持年度内由省级资金建立的珠海市服务外包信息中心(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工作站、接发包公共平台)和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交流中心的日常维护、软硬件升级、宣传推广、服务器租赁、网络安全、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产业人才服务。对在支持年度内承办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公益性人才招聘会、人才对接会等人才服务活动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场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境内外市场开拓

在支持年度内对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国内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商务交流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支持。

1.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商务交流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支持,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再给予5000元人民币支持,组织费用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商务交流活动的,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2万元人民币支持,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再给予3000元人民币支持,组织费用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有关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含)以上,不满15家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对组织发动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团费。

4.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不支持已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资金或其他财政扶持或采购的项目。

第八条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用购买服务、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同一年度已申报或享受过各级同类别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重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银行水单、同一报关单、同一发票等。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实际支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类项目按如下流程执行:

(一)申报通知。海市商务局根据发展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支持期限、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须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中进行项目申报,经所在区商务部门初审通过,同时向珠海市商务局或其委托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三)项目评审。珠海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项目公示。珠海市商务局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项目入库。公示无异议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六)资金拨付。预算资金下达后,珠海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管理和检查

(一)资金申请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资金申请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二)珠海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获得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 5 年内申报珠海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和资金申请单位所在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予以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