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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

创业就业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21日

第3/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

第三章 支持留学人才创业项目

第四章 支持建设离岸创新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面向海内外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前来合作区创新创业、集聚发展,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第4/2024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是指近三年U.S.News全球最佳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HE)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五百位的国(境)外高校;

(三)合作区科技创新资助资金,是指合作区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所制定的专项措施涉及的资助资金;

(四)合作区专项产业资助资金,是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合作区专项产业扶持政策涉及的资助资金;

(五)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六)离岸创新平台,是指合作区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境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的科技研发机构;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支持类型及标准

支持经合作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合作区开展创新项目。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主要由合作区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大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通过事前资助方式按档次经评审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带头人为杰出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一千万元;

(二)带头人为领军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八百万元;

(三)带头人为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五百万元。

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者追加资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支持的说明事项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所在的用人单位为项目的申请主体,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项目配套等具体工作。

本实施办法每年支持不超过十个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经济发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确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支持数量。

对于符合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但仍在海外工作、尚未有合作区承接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请。按照上条规定的落户合作区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对应支持政策。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际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合作区科技创新资助资金、合作区专项产业资助资金等。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被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项目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领域,优先支持解决合作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关键核心技术;

(三)团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应当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且未获得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以及澳门特区政府科技部门立项资助;

(四)团队成员不少于三人,由一名带头人和不少于两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成员之间已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团队应是合作区用人单位近三年从合作区外引进,优先支持从国外引进的团队;

(五)团队成员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合同周期应当覆盖项目执行周期。团队带头人和前两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当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者平均每年兼职在合作区工作三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在合作区工作的团队;

(六)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应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七)团队成员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最后一笔资助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资助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八)用人单位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每年支付的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不少于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四十万元、三十万元;

(九)用人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申请的组织实施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申请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团队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考核、验收等工作,适时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经济发展局按照动态申请、集中受理的原则,提前面向全球发出申请指南。

申请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须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的评审流程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的评审流程包括以下初审、函审、背景调查、现场评审四个环节:

(一)初审:

1.经济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的工作基础、研究方向、创新能力、项目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入评审;  

2.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及信息的,申请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逾期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函审:

1.由经济发展局根据创新团队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七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五人、风险投资专家一人、财务专家一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至少有三人为境外专家;

2.专家组根据项目申请书情况给予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团队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及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化前景与潜力、技术及财务风险等内容;

3.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背景调查:

经济发展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照创新团队项目申请书,对申请团队开展深入调研,就团队带头人基本情况、团队人员及能力、技术现状、工作条件、资金能力、风险防范与规避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形成背景调查报告。背景调查报告作为下一阶段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现场评审:

1.由经济发展局根据创新团队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九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五人、风险投资专家两人、知识产权专家一人、财务专家一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至少有两名境外专家;

2.现场评审主要包括创新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最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主要评审团队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及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化前景与潜力、技术及财务风险等。

经济发展局根据初审、函审、背景调查、现场评审等意见,研究形成拟入选团队(项目)名单和拟资助经费额度等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团队用人单位与经济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说明事项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通过事前资助以科技项目申请方式给予支持,项目经费分五年发放,每年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

资助的项目经费支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

(二)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人员劳务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百分之五十;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百分之二十;

(五)管理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百分之五。

入选团队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合作区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合同书变更的说明事项

项目实施期内,以下事项确需变更的,创新团队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报批报备: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或者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报备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后提前终止项目。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合作区财政;

(二)项目核心人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或者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核心人员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新项目成员需具备与原项目核心成员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三)项目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四)项目总预算。项目总预算调减幅度不得超过原任务书规定总预算的百分之二十,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五)项目延期。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项目合同书变更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考核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的年度检查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由经济发展局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等进行年度检查。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使用专项经费。项目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提前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的验收

创新团队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期满验收。验收结果按下列规定分“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指标的,验收结果为“通过”;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验收结果为“结题”;承担单位须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认定为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提前终止的说明事项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终止项目申请:

(一)创新团队带头人离职或发生变更的;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三)团队带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的;

(五)团队带头人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

(六)其他应终止合同的情形。

出现上述提前终止项目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济发展局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合作区财政。

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产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支持的说明事项

高层次人才及产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以自有技术、自筹资金创办企业。

支持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人才及产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积极参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际科技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章 支持留学人才创业项目

第十五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支持标准

支持留学人员来合作区创业,对取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留学人员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后按照以下三个资助标准给予支持:

(一)一等资助一百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名;

(二)二等资助五十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十名;

(三)三等资助三十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十五名。

第十六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申请条件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才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两年以上;

(二)留学人才在合作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企业前三名创始股东,个人实缴资本不低于三十万元,且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

(三)创业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方向,市场前景较好;

(四)创业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团队,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五)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六至三十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资助的,留学人才实际出资额应分别不低于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且申请单位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申请材料

申请留学人才创业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作区留学人才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团队情况、研发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风险投资以及所属行业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第十八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申请说明

留学人才创业资助项目采用动态申请、集中受理。

经济发展局可以根据合作区实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留学人才创业项目支持数量。

项目资助期为两年,资助资金拨付分两次进行,第一笔拨付不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同一留学人才在合作区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请。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才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同一留学人才、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企业已获得合作区其他同类资助的,不可再按本办法享受创业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评审流程

留学人才创业资助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济发展局对留学人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二)专家评审。经济发展局组织七名以上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现场答辩评审,包括三名技术专家(含至少一名境外技术专家)、两名风险投资专家、一名知识产权专家、一名财务专家,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

(三)实地考察。经济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建议,组织专家对资助金额五十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办公场地、研发设备和人才团队情况;

(四)审核审定。经济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结果,形成拟入选项目名单和拟资助资金额度建议;

(五)公示。在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官网公示拟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六)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经济发展局与获资助单位及留学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

留学人才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累计费用不低于资助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获资助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获资助的申请单位及留学人才须向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报告情况组织专家开展抽样验收。

获资助的申请单位及留学人才,在项目资助期内每年年终向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报告情况开展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止资助。

对验收未通过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迟中期考核或验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不予资助情况说明

申请留学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留学人才或申请单位所申请的资助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留学人才或者申请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申请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同一单位更换申请人并用同一项目申请的;

(五)其他不适合给予创业资助的情形。

留学人才或者申请单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项目管理期内抽逃资本金、挪用或侵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 支持建设离岸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支持离岸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

鼓励合作区用人单位建立研发中心、高端孵化基地等离岸创新平台,服务和支持海外人才来澳门和合作区开展创新项目。

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引进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按照下列规定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单个用人单位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一)对于引进杰出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并成功通过评审且拿到资助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用人单位一百万元引才奖励;

(二)对于引进领军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并成功通过评审且拿到资助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用人单位七十万元引才奖励;

(三)对于引进拔尖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并成功通过评审且拿到资助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用人单位五十万元引才奖励;

(四)对于引进青年英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并成功通过评审且拿到资助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用人单位二十万元引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离岸创新平台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需满足基础条件和运营绩效两方面要求:

(一)基础条件:

1.合作区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境内外高校院所、企业在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平台,并拥有实际控制权;

2.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境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有潜在可以对接的境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先进技术等,能为离岸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

3.运营半年以上,与当地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4.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固定可支配场地不小于两百平方米,当地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六人;

5.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工具软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两个。

(二)运营绩效:

1.为合作区和澳门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及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引进或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在当地开展对合作区和澳门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有宣传推广作用的会议和活动。

运营绩效具体标准根据合作区实际情况随年度申请指南动态发布。

第二十五条 离岸创新平台认定的说明事项

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认定申请采用动态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济发展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采取书面、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并授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称号。

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每三年参加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重新认定,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授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称号;认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相关资格。

支持在合作区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入驻平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探索建立“前置审批、落地执行”的项目申请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说明

本实施办法相关资助措施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请指南、集中组织申请。

申请指南在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申请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申请有效期内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违法违规、虚假申请等行为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主体,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资助的资格。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取得的资助资金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的资格。已经获取资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涉及连续补贴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补贴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符合条件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剩余期限的补贴。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