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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市场/行业监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各有关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文件关于推进权责一致、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2023〕7号)有关要求,我局编制了《珠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珠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文件关于推进权责一致、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202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央、省驻珠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价。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基本目录和市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省、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本目录或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

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市级基本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的市级基本目录;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实施规范与实施清单,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市职责,分工开展本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清单调整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录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市级基本目录。列入市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范围通用。

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市级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市级基本目录中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市级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需设定市级基本目录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市级基本目录审查通过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对作出审查不通过决定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列明审查不通过的原因,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反馈给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反馈意见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或不再申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级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或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市级基本目录出现第九条规定之一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反馈至市业务主管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作出调整决定。

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在市级基本目录中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的差异,合理拆分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子项。

第三章 实施规范和实施清单

第十二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省级实施规范基础上,对省级、市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或追加“是否统筹”“下级是否可改”等统筹权限规则,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重点要素,合理拆分业务办理项,编制形成本级实施规范,并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实施规范发布或市级基本目录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完成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配置等规定,在实施规范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完成实施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省统一标准,依托省事项管理系统,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公布权责清单和实施清单,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以省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实施清单信息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在各渠道发布前,应当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线。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管理、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涉及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并督促下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

(二)对以下放、委托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通过内部调整管理权限、服务前移等方式向基层延伸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并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三)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或委托后,原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和承接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实施前向社会公告。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场所管理机构和受委托实施机构,指导、督促做好业务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

(五)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务服务文件归档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确保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省级、市级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或实施规范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整需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对不予以调整的,应当反馈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三)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八条 省级、市级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推动清单与省级、市级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推动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规范发生调整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实施清单。

第五章 优化创新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到现场次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据办事场景选择不少于2项政务服务事项组合形成的“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并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由多个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实施的,应当结合实际明确“一件事”事项核心环节或第一个环节的实施机构作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编制主题集成服务的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联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实施规范,压缩自由裁量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致,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市内通办”。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推进将本部门的政策兑现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部门,探索将镇(街道)、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具的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并推进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推进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实施清单要素标准化工作,探索实施清单申请材料要素标准库建设,实现同种材料同一编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材料编码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授权、帮办代办、自助办、视频办等方式下沉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动更多基层政务服务实现“就近办、一次办”。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动态调整、运行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评估指标体系,将指标体系纳入本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标杆政务服务中心评估、常态化监测等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与通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推进行政征收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征收事项一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珠政数管〔202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