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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关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若干措施奖补条款实施细则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区级
实施主体 中心各部
政策依据 根据《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关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若干措施》(珠万管〔2022〕6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
有效期至 2025年08月3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产业第一”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区域招商引资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投产,根据《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关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若干措施》(珠万管〔2022〕6号,以下简称《鹤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鹤十条》中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支持“拿地即开工”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建设前期费用补助、高品质建筑奖励、提前竣工奖励、临时办公用房补助等四大方面对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申请区支持“拿地即开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

(二)项目投资方已和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用地性质为M类、W类或项目投资协议明确永久不分割出让的B类;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履约失信行为,未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采取事后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

二、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建设前期费用补助。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

1.投资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至取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展施工的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在180天(含)以内;

2.项目未延期竣工验收备案。

(二)扶持标准:

1.B类、M0类用地项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含)最高补助100万元、2.5万-6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240万元、6万-10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360万元、10万-15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480万元、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助500万元;

2.M1类、W类用地项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含)最高补助50万元、2.5万-6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120万元、6万-10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180万元、10万-15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250万元、15万-20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320万元、20万-25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400万元、25万-30万平方米(含)最高补助480万元、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助500万元;

3.30天(含)内,30天-90天(含),90天-180天(含)等时间内开工分别按奖补标准的100%、80%、50%计算实际奖补金额;

4.同一项目如有不同性质用地可分类累计补助,上限500万元。

5.对企业的建设前期费用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以企业实际支出为准进行奖补。

第六条 高品质建筑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

1.投资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至取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展施工的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在180天(含)以内;

2.项目未延期竣工验收备案;

3.项目投资强度标准为:B类8000元/平方米,M0类6000元/平方米,M1和W类4000元/平方米。项目投资强度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地价款)/建筑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地价款)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为依据。

(二)扶持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地价款)4亿元(含)以下部分最高按3‰奖励、4亿元-8亿元(含)部分最高按5‰奖励、8亿元以上部分最高按7‰奖励;

2.30天(含)内,30天-90天(含),90天-180天(含)等时间内开工分别按奖补标准的100%、80%、50%计算实际奖补金额;

3.同一项目如有不同性质用地可分类累计补助,上限400万元。

第七条 提前竣工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

1.投资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至取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展施工的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在180天(含)以内;

2.项目提前竣工验收备案。

(二)扶持标准:

1.每提前1天竣工验收备案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上限50万元。提前竣工验收备案天数=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至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工期结束日期或《项目监管协议》约定工期结束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两者以先达成的为准;

2.30天(含)内,30天-90天(含),90天-180天(含)等时间内开工分别按奖补标准的100%、80%、50%计算实际奖补金额。

第八条 临时办公用房补助。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

1.项目投资方及其关联企业在辖区无自有办公用房;

2.企业在辖区内楼宇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合同。

(二)扶持标准:

1.根据申报企业员工人数,按人均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标准予以租金、物业费补贴,补贴面积不多于200平方米;

2.补贴期限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当月至不再推进该项目或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第3个月,以先达成的为准;

3.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以企业实际支出为准进行奖补。

三、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建设前期费用补助需提交: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合同和发票、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申请高品质建筑奖励需提交: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6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和X204-1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打印件并盖公章,以及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六)申请提前竣工奖励需提交: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七)申请临时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交: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发票、员工社保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员工人数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文件或我区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受理及兑现流程:  

(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区投资促进中心对外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三)投资促进中心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业务部门复审。建设前期费用补助、高品质建筑奖励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达成复审意见;提前竣工奖励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达成复审意见;临时办公用房补助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复审意见。

(五)资金拨付。区投资促进中心根据业务部门复审意见拟定资金扶持计划,然后按照《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区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扶持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在此期间动工但未竣工项目也适用于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