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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区级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高新区
有效期至 2022年04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珠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军民融合向纵深发展,提升军民融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军民融合企业指取得“军工四证”之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有关机构。

第三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申请资质认证

对新取得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等军品研发生产资质的,给予每个资质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第四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成果转化

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军工院校、军工集团和国际领先的军工企业、技术团队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对在我区落地的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扩大经济规模

对参与军民融合的企业,其军品当年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军品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聚集发展

鼓励区内无资产关联的军民融合企业间相互采购涉军用零部件、配套产品和加工服务。对于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年度采购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对采购方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军民融合创业团队落户

军队自主择业并在高新区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高层次科研人才,经评审后,对其主导的创业团队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创业团队落户企业在3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同一企业获得本措施各项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我区财政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获得扶持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措施中的“军工四证”是指军方、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如军方、政府部门政策有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高新区科技产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