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5年12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珠商〔2023〕222 号 |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2159812)
附件:《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doc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
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粤贸全国”经贸交流合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依法设立、
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商协会及有关单位;
(二)企业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信用黑名单;
(三)项目发生时间: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对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5个方面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贷款利息。对境内主体直接或为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而间接从境内外银行取得,用于对外投资项目,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境外项目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
5.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营业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营业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营业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营业额1亿(含)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80万元支持;营业额2亿(含)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1个项目的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支持。
支持标准: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为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为珠港澳企业提供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的港澳及珠海市企业(机构)不少于50家(其中珠海企业不少于30家)的经贸合作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1)对场地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80万元;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给予组织费支持,对在港澳地区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两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平台给予支持。对平台开展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活动最高30万元。
(五)“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
为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对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支持。
1.对当年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定额支持;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对组织费给予支持,对在境外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2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外经贸交流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3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给予定额支持,5-8家5万元,9-12家(含)8万元,12家以上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 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内经贸交流活动的,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2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给予组织费支持,5-10家2万元,11-20家(含)3万元,20家以上5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费用;对组织发动1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费用。
4.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七)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
1.举办“粤贸全国”线下展销、营销活动。对举办“粤贸全国”展销、营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活动广东参展商数量需超过参展商总数的50%,其中珠海参展商数量需超过30%。支持金额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参加“粤贸全国”展销活动。(1)对组织珠海企业参加展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组织费支持:每场活动组织企业5-10家(含10家)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支持,10-20家(含20家)的、不超过3万元支持,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2)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
为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珠海品牌产品的影响力,经采购确定的企业或相关商协会在市外组织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珠海企业、珠海公共展区展位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珠海参展企业30家以上的,每场活动给予20万元的定额组织费支持;对企业展位及公共展位费、集体特装费、展品运输费、广告宣传费按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80万元。以上两项,每场活动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人员、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团费用按(六)3.款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各级财政扶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支持方向及具体资金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整体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并可评估、可量化。
第九条 珠海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库管理,制定项目入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项目通过申报、第三方评审等环节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指南)、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珠海市商务局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 组织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项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珠海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第三方机构评审或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工作须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方式、专家选取、评审内容、评分体系设计、评审流程、时间进度等内容,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过程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珠海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珠海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下达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申报单位需配合商务、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 5 年内申报珠海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