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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技术进步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粤澳深合经发通〔2024〕11号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9/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技术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二)本办法中所有金额币值为人民币。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琴澳产学研联合资助项目

琴澳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实施。

对经双方联合征集、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立项的项目给予联合资助。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对项目资助金额的百分之百给予提出技术需求的合作区企业最高五百万元资助。

本办法资助按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下达进度予以拨付。

澳门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按澳门特区政府资助下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执行。

第五条 琴澳产学研联合资助项目实施流程

琴澳产学研联合资助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技术难题征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向合作区企业征集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并推送至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二)解决方案征集: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对上述技术难题进行评审,确定技术攻关课题,并向澳门高校、科研机构发布,征集解决方案;

(三)项目申请:有意向承接项目的澳门高校、科研机构向澳门科学技术基金提交申请;

(四)评审立项: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组织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六条 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对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牵头承担、参与承担国家或者广东省科技、发改等部门(以下简称立项单位)立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要求如下:

(一)立项单位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且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受最高配套额度和比例限制;

(二)立项单位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申请单位有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所列示的金额)的,牵头单位按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百分之百给予配套资助,参与单位按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单个项目配套资助不超过一千万元,且配套资助不超过其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所列示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对由申请单位独立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以立项单位下达的资助资金作为配套基数。对多个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项目,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立项单位资助资金分配额度的,以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作为配套基数;项目合同书未明确立项单位资助资金分配额度的,不予资助;

(四)配套资助按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下达进度予以拨付。对已获得本条配套资助的项目,存在退回资助资金至立项单位情形的,获资助单位须在退回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并将相应的配套资助资金退回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指定账户。

第七条 澳门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对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参与承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立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单个项目配套资助额最高不超过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对该项目资助额的百分之五十,且不超过八百万元。具体资助要求如下:

(一)合作区参与单位为企业的,按企业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所列示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

(二)合作区参与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按科研机构承担项目任务所需经费(项目合同书所列示的金额)的百分之百给予资助;

(三)配套资助按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资金下达进度予以拨付。

澳门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按澳门特区政府资助下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执行。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按照合作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百万元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或澳资企业: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10%;

(二)其他企业: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5%;

(三)企业研发费用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年度补贴额最高为一亿元。若拟资助总额超出一亿元,各企业最终资助金额按照“拟补贴金额×(1亿元/拟补贴总额)”核定。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取较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对税前加计扣除涉及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如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适用原则

已申请享受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等专项产业政策中研发类补贴的企业,相关费用不得再申请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除以上情形外,企业研发费用补贴与横琴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资助、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等普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可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前沿技术应用场景支持

支持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聚焦处于技术方案设计或商业化探索阶段的前沿技术领域,搭建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开展围绕前沿新技术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展示体验及测试验证。经评审,对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应用场景,按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五百万元资助。

项目总投资包括场地租赁费、改造装修费、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等,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已按原《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珠横新办〔2021〕1号)获得资助但尚未资助完毕的项目,继续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