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珠财〔2023〕25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6日
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鼓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记录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六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补贴受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受理工作。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第八条 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澳门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优秀人才、高级专业人才)资格的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而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见附件)。
第十一条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目录,分别征求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等部门编制申报指南并在以上部门官网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境外高端人才的补贴申请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境外紧缺人才的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初审完毕后,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集中审核工作,并将集中审核后的名单报市委人才办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的补贴对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格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补贴发放。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分别发放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享受优惠政策补贴人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参与实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审核以及发放财政补贴,接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域范围内人才申报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应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2.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附件1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工程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有关要求,更好引导鼓励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集聚境外高端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目录。
一、境外高端人才工作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应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目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人单位属于我省、市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主体。
1.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智能家电产业集群、汽车产业集群、先进材料产业集群、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集群、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
2.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集群、前沿新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集群、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
3.珠海市重点发展产业:
①“4+3”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
②现代服务业: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会计、法律、金融、商贸、会展、教育等支撑珠海城市发展的其他服务业。
(二)用人单位属于我市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6.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
7.高等院校。
8.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9.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三)用人单位属于我市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三、本目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符合前述要求的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
2.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
4.获得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证的人才。
5.获得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技术类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附件2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境外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有关要求,更好引导鼓励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集聚境外紧缺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目录。
一、境外紧缺人才工作条件
境外紧缺人才应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目录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境外紧缺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人单位属于我省、市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重点发展产业主体。
1.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智能家电产业集群、汽车产业集群、先进材料产业集群、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集群、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
2.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集群、前沿新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集群、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
3.珠海市重点发展产业:
①“4+3”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
②现代服务业: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会计、法律、金融、商贸、会展、教育等支撑珠海城市发展的其他服务业。
(二)用人单位属于我市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6.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
7.学校、教育机构。
8.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9.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三)用人单位属于我市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三、本目录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符合前述要求的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
(二)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
(三)在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