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235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金湾区 |
| 有效期至 | 2025年09月27日 | ||
关于印发《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珠海市金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23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二条 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直销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六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三条 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1.填写《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议件;
3.承诺书;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报告需包含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6.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7.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镇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民增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8.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证明或年度完税证明;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证明;
10.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1.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材料;
12.出具珠海市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给接受材料部门进行核对。
(二)申报程序
1.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下发申报通知。
2、企业向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申报,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报当地政府同意,在“镇政府意见”栏上签注“同意推荐”字样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对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企业介绍、专家提问、企业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评分。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经区农业农业和水务局审核确认后,在区政府网站上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违规、隐瞒或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资格;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条 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1、获得“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奖励并颁发牌匾。
2、获得“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考虑乡村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优先获得省市区相关强农惠农优惠政策。
3、鼓励农业农头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以及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农产品,扶持农业农头企业农产品品牌建设。
4、已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得再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重复享受区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条 运行监测与管理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审核制度,监测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企业,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填写《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3,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区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为鼓励区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中,对积极参与扶贫和农业交流合作的企业给予加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
我区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由省或市对其进行监测。
第六条 违规违法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3.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4.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事件,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6.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7.提供虚假材料的;
8.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七条 附则
1.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镇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的企业实质审查审核,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并盖章,报属地政府同意,出具意见并盖章,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确认后,通报区相关单位。
2.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2.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1.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doc
附件2.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附件3.金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