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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技术进步,人才引进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10/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与合作区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四)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全职研发人员,是指在申请单位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六)“以上”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

对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一千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对经认定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条奖励:

(一)属于澳资企业;

(二)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为由境外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三)上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两百万美元(或者与两百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四)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申请认定外资全球研发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二)境外母公司为申请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境外母公司实缴出资不低于两百万美元(或者与两百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上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一千万美元(或者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五)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境外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六)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五十人。

申请认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由境外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

(二)上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两百万美元(或者与两百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三)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八百平方米,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四个;

(四)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五)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相关说明

申请单位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以申请单位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所列示的数据取较小金额予以确定。

全职研发人员须与申请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保,以上年度十二月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数为准。

第七条 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对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境外研发机构,给予合作区企业一次性一百万元奖励。对在澳门或者葡语系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提高至一百二十万元。同一企业可获奖励的境外研发机构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 企业境外研发机构认定

申请认定境外研发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须属于以下之一:

1.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科技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合作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

4.横琴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二)境外研发机构须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商务部门备案;

(三)申请单位须为境外研发机构的控股股东,依托其境外研发机构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四)境外研发机构实际运营满两年,拥有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五人,上述人员须与申请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以上年度十二月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数为准;

(五)自合作区企业作为境外研发机构控股股东之日起,境外研发机构研发费累计投入不低于五百万元。

境外研发机构研发费投入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研发机构审计报告当中列示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并按合作区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后的数据予以确定。

第九条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运营补贴

支持合作区企业或机构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为科技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及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提供支撑服务;对经科技部授牌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自授牌年度起,给予平台运营单位连续三年、每年一百万元补贴。

平台运营单位须满足实质性运营,且上年度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不少于三场(每场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十五人)方可申请第二年、第三年运营补贴。

第十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涉及连续奖补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奖补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可继续按本办法标准享受剩余期限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