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 ||
政策依据 | 珠金〔2019〕90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
有效期至 | 2022年06月30日 | ||
发文字号 | 珠金〔2019〕90号 |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2.《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5月23日
附件1:
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从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上市挂牌。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挂牌公司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珠海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境外上市。
1.注册地在我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我市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市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市注册的企业。
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所称“企业挂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再融。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为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且在广东省区域股权市场成功融资,或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融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三板企业挂牌后已获得奖励资金,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六)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
第七条 申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挂牌和再融资的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境外上市再融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外汇进账单。
(七)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九)区域股权市场出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函件或同意增资扩股的证明文件。
(十)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获得融资的证明文件。
(十一)市金融工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其中申领股改奖励需提交第(一)(二)项材料;申领上市辅导奖励需提交第(一)至(三)项材料;申领上市奖励需提交第(一)至(四)项材料;申领新三板内核奖励需提交第(一)(二)(七)项材料;申领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交第(一)(二)(七)(八)项材料;申请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交第(一)(五)项资料;申请上市公司再融的需分别提交(一)(四)或(一)(六)项资料;申请区域股权市场直接融资奖励的需提供(一)(九)项资料;申请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融资奖励的需提交(一)(十)项资料。申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注册。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并按如下次序进行注册:单位注册—获取单位管理员的登录账号和密码(账号默认为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在登录之后绑定手机或邮箱,即可用手机号或者邮箱号登录)—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添加项目申报人。
(二)网上申报。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年。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并按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网上审核。
1.各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在管理平台中提交市金融工作局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预审。
2.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区级金融工作部门预审过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中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在管理平台中送市财政局复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级金融工作部门。
(四)书面材料提交。网上审核合格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通知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市金融工作局。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期补助资格。
(五)奖励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企业提交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于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汇总所有项目情况,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复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九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在珠海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和奖励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自行确定和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政府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本细则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201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