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2017〕254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横琴 |
| 有效期至 | 2022年01月23日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2017〕25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发展壮大,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落户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在横琴新区工商注册、纳税,且统计关系在横琴新区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及区管委会认可的省内其他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三条 区管委会设立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资金,从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第四条 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上市。
在我区工商注册,其主体在境内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
(二)境外上市。
1.在我区工商注册,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IPO,并且境外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源于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在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经营发展。奖励资金支付给在我区注册的企业。
3.在我区工商注册,赴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新三板企业,即《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的“新三板+H股”模式。
(三)新三板挂牌。
在我区工商注册,其主体在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再融资。
在我区工商注册,且在广东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融资或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如下:
(一)境内上市。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
1.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企业赴香港联交所上市,按其首次在H股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三)境内外上市公司再融资。
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在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经营发展的,按再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四)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挂牌材料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5.已挂牌企业通过增发的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在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经营发展的,按再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五)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赴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香港联交所除外)上市的,按境内外上市奖励金额与新三板企业挂牌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六)在省内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且成功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七)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我区,或者我区企业收购或者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珠海市外的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迁入我区,或者我区企业在异地收购挂牌企业并将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八)区内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上市,按境内上市奖励金额与已领取的境外上市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九)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成功的企业转入新三板挂牌,可申请领取新三板成功挂牌阶段的奖励;进入创新层和进行再融资的,可申请领取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申领上市挂牌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详见附件)。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
(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境外上市再融资出具的批准文件、外汇进账单及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说明。
(七)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九)省内其他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出具的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函件或同意增资扩股的证明文件。
(十)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在横琴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合同。
(十二)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证明文件。
(十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再融资的证明文件。
(十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公司迁址或重组的证明文件及成功迁址或重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十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迁址或重组的证明文件及成功迁址或重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十六)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十七)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详见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另行制定并及时公布。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年。
第九条 获得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需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且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我区或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上市挂牌奖励资金。
前款规定的“5年”,自企业获得的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获得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在我区具备办公场所,且企业20%以上员工应在我区实际办公。
前款规定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奖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优惠政策,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可分阶段申请横琴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专项扶持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可同时享受珠海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