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 ||
| 政策依据 | 《珠海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计划》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高新区 |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第一条 为推动更多优质项目在高新区孵化载体落地发展,保障区内企业持续经营、增资扩产,降低初创企业运营成本,根据《珠海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载体招商项目是指经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批准入驻经登记的高新区孵化载体的招商项目,包括区外招商引资项目、区内增资扩产项目。
第三条 对经备案准入的孵化载体招商项目,按年度进行考核。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项目,按不同档次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扶持,补贴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1 元创业空间”项目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
第四条 准入要求。
(一)档次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 万人民币(含)以上。
2.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700 万元(含)以上。
3.获国家科技、工信、人社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项目, 或获高新区“菁牛汇”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项目。
4.市独角兽企业。
5.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
6.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资金 1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
(二)档次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 万人民币(含)以上。
2.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3.获省、市科技、工信、人社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项目。
4.市独角兽潜力企业或独角兽种子企业。
5.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三)档次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含)。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档次一:给予场地租金(含管理费)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60 元,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500 平方米。
(2)档次二:给予场地租金(含管理费)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30 元,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3)档次三:给予场地租金(含管理费)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15 元,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六条 准入备案程序。
(一)档次一、档次二:项目方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财政局、区科技产业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开展会审,出具备案意见,经区业务分管领导签批备案。备案完成后,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通知孵化载体与项目方签约,安排入驻。
(2)档次三:项目方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审查条件并出具备案意见,经区业务分管领导签批备案。备案完成后,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通知孵化载体与项目方签约,安排入驻。
第七条 场地租金补贴申报程序
(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企业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场地租金补贴申报材料及年度考核佐证材料。
(三)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对拟拨付场地租金补贴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业务分管领导审定,予以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支持要求。
(一)实际支付场地租金(含管理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
(二)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场地租金(含管理费)补贴。
(三)经准入备案的项目须承诺人均场地使用面积不高于20 平方米/人(制造业企业可依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于 1个月内完成场地签约、工商注册、税务登记,3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场办公(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四)本细则扶持对象仅限于在经登记的高新区孵化载体内入驻企业,不包括 5.0 产业新空间入驻企业。
(五)同一企业自首次在高新区签订租房协议之日起连续享受房租补贴(含其他同类性质的房租补贴)累计不超过 5 年(60个月)。“1 元创业空间”企业,已享满 36 个月场地租金扶持的,按本细则考核指标从第二年起考核;不足 36 个月场地租金扶持的,按本细则考核指标从第一年期考核。
(六)企业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或向已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业主租用物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场地租金补贴扶持。
(七)企业承诺其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租赁面积只可用于自身研发、生产和办公,不对外转租、分租;如违反承诺,企业应全额退回场地租金补贴资金。
第九条 享受本细则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承诺自第一年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10 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珠海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计划》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