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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金融财税
区级
实施主体 执委会各局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等文件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第02/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2年9月15日


02/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二)“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特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

(三)“绿色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方向的企业。

(四)“不良贷款”是指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扶持方式

本办法包括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租赁贴息、商业保理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 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本办法的中小微企业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及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2.在合作区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

3.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中的“限制”“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或者房地产行业、类金融企业、地方金融组织或者政府融资平台;

4.合规经营且申请扶持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二)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保险机构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须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须被纳入广东省监管企业名单;

2.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3.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

4.合规经营且申请扶持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三)澳门特区银行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

2.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融资租赁业务。

(四)申请贷款贴息、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用补贴、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租赁贴息或商业保理贴息的中小微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下同)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五)相关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不能获得风险补偿:

1.银行机构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末不良率超过3%(不含,下同);

2.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级在A级以下;

3.保险机构(总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末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下;

4.融资担保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代偿率超过3%。

(六)获得扶持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其融入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

第五条 贷款贴息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澳门特区银行机构的贷款进行贴息。

(一)对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若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载明为准,下同)低于LPR的,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获得澳门特区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贷款利息以及其代扣代缴澳门特区银行机构在境内所得涉及税费之和的5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年度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且不超过企业贷款年化利率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年化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用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保险机构提供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以及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专营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一)对投保借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保险费用(以保单载明为准,下同)的50%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单个企业年度保险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保险费用的4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保险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进行担保费用补贴,按最高不超过担保费用(以融资担保合同载明为准)的50%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单个企业年度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贴息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澳门特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进行补贴,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予以贴息,分年度安排,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融资成本。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商业保理贴息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基于其应收账款转让获得合作区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进行补贴,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保理融资额的2%予以贴息,分年度安排,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融资成本。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适用更高贴息、费用补贴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可适用更高贴息及费用补贴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其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租赁贴息、商业保理贴息比例,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标准的1.2倍执行;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或费用补贴资金上限分别为银行机构贷款贴息100万元(最高不超过,下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50万元、履约保证保险费用补贴50万元、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补贴240万元、融资担保费用补贴50万元、融资租赁贴息200万元、商业保理贴息50万元:

1.属于澳资企业;

2.属于绿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3.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财税〔2022〕19号)或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

(二)对首次获得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其贴息比例和资金上限按第五条第一项、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一)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以及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形成不良贷款额、保险赔付额或融资担保代偿额(仅对贷款本金部分,下同)的50%予以风险补偿,单笔融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若同一笔融资有多方机构参与风险分担的,在上述风险补偿限额内按各自损失所占比例予以补偿。

(二)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形成不良贷款额、保险赔付额、融资担保代偿额的60%予以风险补偿,单笔融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720万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累计不超过720万元:

1.属于澳资企业;

2.属于绿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3.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财税〔2022〕19号)或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

5.首次获得银行机构贷款。

(三)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银行机构可获得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可获得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类贴息、费用补贴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时统一往下调整补贴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其中涉及中型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各类贴息、费用补贴为事后补助。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对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等融资成本进行补贴。其中贷款贴息以利息支付凭证为依据,贷款机构属澳门特区银行机构的可补充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补贴以保费支付凭证为依据;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贴息以融资期限分摊的月度费用、贴息额为依据。申请主体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对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风险补偿申报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常年受理,根据申报主体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予以补偿,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用完即止。相关贷款应在发放后3个月内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申请风险补偿。同一笔贷款项目,若涉及到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中的多方,经相关方协商后可由指定的一方备案。

各类贴息、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申报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报。各类贴息、费用补贴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风险补偿申报主体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后,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相关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企业、机构的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时,须提供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及贷(保)后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相关机构未对贷款企业贷款资金在归还前的使用进行必要审查及监管,合作区不承担相应风险补偿责任。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获得风险补偿后,应加大对贷款企业的追偿力度,持续跟踪检查,每季度提交逾期贷款追偿进度情况报告,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追偿费用。对于经催收后收回的资金,应按合作区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直至该笔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核销为止。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核销逾期贷款、赔款、代偿损失前10个工作日应就最终资产处置、追偿所得及损失确认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书面报告确认坏账损失。

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中小微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贴息和补贴,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将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需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扶持资金起5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注销的,应一次性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五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申报主体同时适用本办法及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的贷款、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可适用。